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
统计分析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规范信息的统计报送内容和程序,保证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以及《天津市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滨海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面向社会发布全区轨道交通运营信息。
(四)向市、区人民政府、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报送运营信息。
第四条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线网管理中心)承办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督促指导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主要负责:
(一)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各运营单位上报的运营信息。
(二)组织开展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综合性、专题性运营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和维护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数据库。
(四)向区交通运输局报送运营信息。
(五)向市线网管理中心报送运营信息。
第五条 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主要负责:
(一)建立本单位内部的运营信息上报体系和责任制。
(二)按照统一要求和时限,向线网管理中心报送运营信息。
(三)开展日常性、周期性、临时性的运营信息统计分析,编制本单位运营分析报告,并用于指导生产。
(四)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要求。
第六条 线网管理中心、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指定信息统计报送责任部门、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报区交通运输局备案(见附件1)。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备。
第三章运营信息报送要求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内容分为:
(一)线路基础信息、运行图关键信息;
(二)年度计划、年度统计分析信息;
(三)服务质量承诺及履行情况;
(四)日常通报信息;
(五)交通运输部、轨道交通协会统计的月度、季度、年度运营信息;
(六)非常态化信息。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报送有关运营信息:
(一)开通初期运营前运营单位报送线路运营里程、车站基本信息、场段信息、主变电所信息、过渡线信息、车辆信息、供电信号示意图、纵断面示意图、运行图关键信息等,如运营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及时更新报备。
(二)年度计划和年度统计分析信息主要包括综合和专项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年度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年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年度运营险性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其中,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在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应在年度演练计划周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应在本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运营险性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本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运营单位每年年初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日常通报信息包括:前一日各线路开行列次、加开列次、晚点、停运、掉线、清客、救援、运营车公里。
(五)按要求完成交通运输部月度、年度运营动态,轨道交通协会运营季报、运营年报、年鉴以及效能平台信息、企业概况调查表等统计、填报工作。
(六)非常态化信息包括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运营保障工作方案、重大节假日期间日报、临时措施信息、施工改造信息及上级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等。
重大节假日及重要活动期间运营保障工作方案应于节假日或重要活动起始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
重大节假日期间日报应至少包括当日所辖线路客流总量(包括较去年同期增长比例)、线路客流量(包括较去年同期增长比例)、应对大客流采取的措施、线路总体运行情况及区交通运输局要求的信息等,应于次日上午12时前报送。
临时措施信息主要包括因客流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采取的限流、甩站等应急措施,以及封站、暂停运营等应急措施。若以上措施是提前研判决定的,应于决定作出后措施实施前及时报送;若是临时根据现场情况实施的,应于实施同时报送。
施工改造信息主要是对于涉及关闭车站出入口或换乘通道、暂停车站使用、缩短运营时间的施工改造信息,应于改造实施起始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报送。
上级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按照具体要求的内容、形式、时限报送。
第九条 年度计划、年度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质量承诺及季度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报送。
线路基础信息、运行图关键信息,日常通报信息,交通运输部、轨道交通协会统计的月度、季度、年度运营信息等,运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以邮箱形式报送。
非常态化信息中,因客流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企业采取的限流、甩站措施信息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报送;重大节假日期间日报应经相关负责人审核通过,可以先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数据形式报送,收假后3个工作日内再将有关信息汇总书面加盖公章报送;其他非常态化信息应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报送。
第十条 运营单位报送的信息应经企业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对各企业的相关考核。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与线网管理中心、运营单位应探索建立智能管理系统,不断提升运营数据报送的信息化程度,提高信息传输效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新区线网中心成立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报送流程按照《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生产指标报送机制(试行)》执行,由运营单位直接报送至市线网管理中心和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信息报送联系人名单
2.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生产指标报送
机制(试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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