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滨海新区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市场秩序、服务民生需求为核心,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构建标准明确、流程便捷、监管有力的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体系,促进行业集约化、专业化、绿色化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维修经营者”)的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二、备案管理规范
(一)备案要求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分类标准
按照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四类经营业务。其中汽车维修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进一步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业务分为一类、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具体经营项目范围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
(三)备案材料要求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经营场地属于自建房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需额外提供专用维修车间及设备证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资料及安全操作规程;
9.连锁经营服务网点需提供由总部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作业标准与管理手册、网点符合条件的承诺书,且网点经营项目不得超出总部备案范围。
10.二、三类维修经营者采用承诺制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场地材料及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的承诺书。
(四)备案办理流程
1.维修经营者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提交电子版材料。
2.区行政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归档;材料不全或不符的,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内容。
3.备案完成后不发放纸质证明,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服务网(http://tianjin.qichedangan.cn/)查询备案公示信息。
(五)备案变更与终止
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变更后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变更的,额外补充新场地相关材料;经营范围变更的,按重新备案要求提交材料。
维修经营者需在终止经营前30日书面告知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监督管理与服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重点核查备案信息真实性、经营条件保持情况、维修质量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一类维修经营者实行常态化现场核查。强化维修档案监管,应当经营者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如实上传承修车辆数据至国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二级维护、总成修理等业务需完整留存质量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资料。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虚假备案、超范围经营、不签发竣工合格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四、附则
本意见未尽事宜,严格遵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天津市相关政策执行。
本意见由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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