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
治理督办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降低运营安全风险,防范和遏制重特大运营事故的发生,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运营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是指对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的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进行排查、评估、整改、消除的闭环管理活动。
第二条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直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列车脱轨、列车冲突、列车撞击、列车挤岔、火灾、桥隧结构坍塌、车站和轨行区淹水倒灌、大面积停电、客流踩踏等运营险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一般具有危害和治理难度大、易造成全线/区段停运或封闭车站、关键设施设备长时间停止运行、需要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等特点。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营企业。
第四条 滨海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运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保证经费投入,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运营单位应对照风险数据库,逐项分析所列风险管控措施弱化、失效、缺失等带来的隐患,并按照“一岗一册”的原则分解到各岗位,形成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明确排查内容、排查方法、排查周期等内容。
第六条 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营单位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跨区域运营线路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指挥。
第三章重大隐患认定
第七条 重大隐患信息来源:
1.运营单位排查发现的;
2.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
3.上级挂牌督办的;
4.接群众举报的;
5.其他认为有必要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八条 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情况较为紧急的,运营单位应立即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工作人员现场盯控等防范措施,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防范事态扩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应视情采取人员疏散、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安全控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九条 对于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运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区交通运输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名称、现状及其产生原因分析;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已采取的初步治理措施;
4.运营单位隐患风险评估意见或安全评价机构评估意见或者专家论证会会签意见;
5.其他应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重大隐患督办、治理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对于运营重大隐患,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等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自排查出重大隐患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交通运输局报送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的基本情况;
2.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
5.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情况;
6.治理的时限、节点和要求;
7.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8.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非运营单位自身原因或涉及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做好防控措施以及治理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章重大隐患核销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经运营单位评估并由负责人组织验收销号,形成明确验收结论,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销申请表和验收结论书面报送区交通运输局。
第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接到运营单位书面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同意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在核销申请表签署核销意见并反馈运营单位;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或者停产整改。
第十六条 对于治理难度大、影响范围广、危险程度高、涉及部门多、难以协调整治的重大隐患,区交通运输局应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对非运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区交通运输局应报告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六条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运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重大隐患在挂牌督办期间,运营单位应加强与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部门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确保掌握进度。
第十九条 对于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履行整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督办单
2.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3.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附件1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重大隐患督办单
滨交督〔 〕 号
:
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 重大隐患整治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责令你公于 年 月 日前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制定工作并书面报送我局。
整治期间,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整治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区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附件2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重大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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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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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联系部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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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文号 |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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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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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理由 及防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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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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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交通运输局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注:此表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附件3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
治理核销申请表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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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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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联系部门(人) |
| 联系电话 |
|
督办文号 |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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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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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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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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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交通运输局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需填写一式2份,运营单位、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各存1份;
2.报送本表时,同时附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评估报告。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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