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压实运营安全责任,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信息报告、技术分析、整改落实、警示教育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以及与运营相关的设备供应商、维护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运营安全和服务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见附件1)。若运营险性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营险性事件的报告与分析工作,指导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相关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是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的责任主体,应明确内部责任部门和岗位,规范工作流程。对于跨区域运营线路的险性事件处理,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指挥。
第二章 信息报告机制
第五条 运营险性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滨海新区线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区线网中心)、区交通运输局电话报告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提交书面快报。新区线网中心收到信息后,按规定向市线网中心报送。区交通运输局收到信息后,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需在40分钟内完成上报。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新进展、新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应提交总结报告。
第六条 书面快报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六)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七)初步原因分析;
(八)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九)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书面快报需使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记录事发现场关键信息,对重要岗位录音录像、操作日志、设备系统运行日志、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封存。相关资料需保存完好,保存时间不少于90日,为后续技术分析提供完整依据。
第三章事件分析与报告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牵头组织设备供应商、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技术分析,可邀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技术分析报告需在事件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事件复杂、技术分析难度大的,经区交通运输局同意后可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区交通运输局、新区线网中心全程参与技术分析,开展工作指导。
第九条 技术分析报告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真实还原事发经过,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含现场救援、行车调整、乘客疏散等);
(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件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分析;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六)针对性整改措施与长效防范建议;
(七)有关图文、视频、音频、数据、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运营单位完成技术分析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收到报告后,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委,每级报送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达到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调查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按对应层级和时限完成上报。
第四章 整改与监督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对照技术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消除安全隐患。运营单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结合事件情况,制作安全警示片等教育材料,开展内部全员警示教育,内容需涵盖事件基本情况、主要原因、后果及经验教训。
运营单位每年12月底前,对本年度已完成分析的险性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局汇总分析后,形成滨海新区年度运营险性事件分析报告及安全警示材料,于次年1月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委。
第五章责任与保障
第十三条 对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不配合技术分析、整改落实不到位等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与分析工作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专业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附件《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快报表》为本办法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滨海新区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2.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快报表
附件1: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运营险性事件清单
一、列车脱轨
注:脱轨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运行时,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或车轮轮缘顶部高于轨面(因作业需要的除外)而脱离轨道。
二、列车冲突
注:冲突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列车相互间或列车与机车、工程车、轨检车等车辆之间发生冲撞。冲突按照发生时车辆位置关系,分为正面冲撞、侧面冲撞和追尾等。
三、列车撞击
注:撞击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列车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障碍物及车库、站台、车挡等设备设施发生碰、撞、轧。其他障碍物是指声屏障、防火门、人防门、防淹门等构筑物及射流风机、电缆、管线等吊挂构件或其他设备脱落侵入限界。
四、列车挤岔
注:挤岔是指在正线、配线、车场线等线路,由于道岔位置不正确、尖轨未能与基本轨密贴,导致列车通过道岔时将尖轨与基本轨挤开或挤坏过程,造成尖轨弯曲变形、转辙机损坏。
五、重点区域火灾
注:重点区域火灾是指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主要设备房、控制中心、主变电所、车辆基地等发生火灾。
六、乘客踩踏
七、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
注:车站、轨行区淹水倒灌是指雨水等通过出入口、风亭、过渡段洞口等倒灌车站和轨行区,导致车站公共区积水浸泡或漫过钢轨轨面。
八、土建结构和基础严重病害
注:土建结构和基础严重病害是指桥隧结构发生严重变形、坍塌,路基塌陷、道床严重起拱、隧道结构涌水涌砂。
九、大面积停电
注:大面积停电是指单个及以上车站、控制中心或车辆基地范围全部停电。
十、通信网络瘫痪
注:通信网络瘫痪是指行车调度指挥通信、车地无线通信、通信网络传输系统等中断30分钟(含)以上。
十一、信号系统重大故障
注:信号系统重大故障是指中央和本地自动监控系统(ATS)均无法监控列车运行或联锁故障错误持续60分钟(含)以上。
十二、车辆重大故障
注:车辆重大故障是指制动失效(含溜车)、车厢分离、受电弓断裂、车门意外打开、车辆关键零部件脱落等危及行车安全情况。
十三、接触网断裂或塌网
十四、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
注:电梯和自动扶梯重大故障是指载客电梯运行中发生冲顶、坠落,或电梯轿厢滞留人员90分钟(含)以上,自动扶梯发生逆行、溜梯、梯级断裂。
十五、夹人夹物动车造成乘客伤亡
注:夹人夹物动车是指乘客或物品夹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时动车,含乘客或物品夹在列车和站台门之间时动车。
十六、网络安全事件
注:网络安全事件是指因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对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十七、其他
注: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含)以上轻伤,或正线连续中断行车1小时(含)以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求报告和分析的其他运营事件。其中,中断行车是指正线运营时段上行或下行单个及以上区间发生行车中断,中断时间从事件发生时起至事发区间实际恢复行车条件时止。
附件2:
滨海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险性事件快报表
报告单位: 初判是否构成事故:□是 □否
事发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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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线路及具体地点 | (具体地点明确至车站、区间或车辆基地的具体点位,发生在列车上的给出车次号、车厢号等信息) |
事件概况 | (按时间顺序叙述事发过程,附事发现场相关图像资料) |
事件影响范围及后果 | (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设施设备损坏情况等) |
已采取的措施 | (视情描述应急指挥机制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启动情况、乘客疏散情况、抢险救援情况、组织列车小交路行车情况、公交应急接驳情况、对外发布信息情况等) |
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 (视情描述行车中断时长和区段、乘客滞留情况、车站关闭情况、线路停运情况等) |
初步原因分析 | (初步分析设施设备缺陷等技术原因,制度落实不到位、人员操作不当等管理原因,以及外部环境原因等) |
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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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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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联系电话: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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