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机修企业动火作业持证上岗的告知书 |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动火作业(含电焊、气焊、气割等)属于高风险特种作业,直接关系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企业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动火作业持证上岗事宜告知如下:
一、持证上岗要求
1. 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对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做到人证相符、证件在有效期内方可上岗。
2. 严禁无证作业、持过期证件作业、转借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等违规行为。
3. 企业需建立动火作业人员资质档案,定期核查证件有效性,对证件即将到期的人员及时安排复审培训,确保资质持续合规。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处罚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若无证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请各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无证作业人员一律调离岗位或安排专项培训取证(市应急管理局联系电话:022-28051676);对持证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和实操演练,强化作业前审批、作业中监护、作业后复查全流程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特此告知。
附件:天津市安全培训机构查询网站(https://yjgl.tj.gov.cn/ZWFW5050/aqpxjgcx/202207/t20220726_5941762.html)
2025年12月3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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