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机动车维修备案管理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25-09-17 08:36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服务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已调整为备案制管理。请滨海新区相关业户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需办理备案手续

    -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许可证到期前完成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 。
       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高度重视,及时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共同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备案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宝策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8-20号窗口),也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线上办理。

    咨询电话:022-6689788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7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