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2025-09-15 09:08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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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依据《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 经营主体责任:《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的船舶。船舶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小型客运船舶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从业资历与经营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全力保障运营安全。


    2. 船舶运营要求:经营者投入运营的小型客运船舶,应当依法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以及按规定应取得的安全管理证书,并具备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码头或停靠站点设施。


    3. 运营报告与信息公布:经营者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或新增小型客运船舶的,应当在正式运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经营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外公布经营者名称、营运船舶名称、船舶营运区域、停靠码头或停靠站点等信息 。


    4.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规定:载客12人及以下的游艇改变原有属性,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等手续,并按照《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接受管理。


    请各相关经营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切实履行自身责任与义务,共同维护天津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船舶从事休闲渔业、体育运动等非运输活动的,以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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