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限于经费来源由财政公路养管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其他政府投资的一般公路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内农村公路包括区县级、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其他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全区区县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资金筹集、计划安排、设计审批、验收等相关工作;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审核、养护工程补贴资金安排及相关备案工作。(按照《天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细则》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抄送交通运输局和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督促其整改落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区县级、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具体承担全区范围内的区县级公路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组织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的审核实施,指导街镇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并落实养护计划,参与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补贴资金管理等工作。
各相关街镇负责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筹集、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细则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区财政申请纳入部门预算。区县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来源于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资金。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其他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具体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法、政府采购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包括应急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应急养护工程应当根据紧急情况和工程技术难度区分不同工程类型,并分类按照相应程序组织实施,具体管理细则可参照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各相关街镇及其他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结合农村公路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养护工程项目入库等工作流程开展前期工作,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各相关街镇及其他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对农村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定期组织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结合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市、区养护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因素,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时限提出下一年度的养护需求。
第十六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分级项目库管理,各养护管理单位以科学养护为指导,结合公路技术状况水平、路况衰变规律、交通量趋势等因素科学建立未来三年的养护工程项目库。养护工程项目应明确技术方案后方可入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养护工程项目库报区交通运输局。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根据管辖区县级公路年度路况水平、养护目标要求,合理编制区县级公路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养护工程计划建议并上报区交通运输局。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根据区交通运输局的计划批复文件,开展养管区县级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各相关街镇根据年度路况水平、养护目标要求,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并于每年3-5月底报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组织乡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各相关街镇按照修改建议调整计划,经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审核后,向区交通运输局申报养护计划。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规模、资金、实施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实施方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级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上报区交通运输局批复实施方案(代立项)。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各相关街镇组织编制实施方案,由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进行审核,上报区交通运输局批复实施方案(代立项)。
涉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养护工程、桥梁养护工程、交通安全防护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养护工程除外。
应急养护工程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报区交通运输局批复,涉及技术特别复杂的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交通运输部文件《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第二条)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六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按照相关投资管理条例及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严格执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区交通运输局进行招标监督备案。
第七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前,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相关街镇、其他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分别对交通保障方案、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各相关街镇、其他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严格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结、决算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工程设计变更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影响质量安全的关键性设计方案发生变化,防护等级降低的;
(二)桥梁结构形式、孔数、孔径、宽度变化的,桥梁、隧道主要受力构件加固方案变化的;
(三)变更后总费用累计超过原施工图预算批复的。
重大设计变更之外的均属于一般设计变更。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擅自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文件申请;
(二)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三)专家或第三方审查意见;
(四)设计变更造价审核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批准单位依据提交材料,经审查后,出具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经批复的设计变更费用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复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四十二条 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控制投资。
第九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交、竣一体)形式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2个月。农村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养护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区交运服务中心按照局部署要求,承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施工图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开展了专业检测的,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采取合格制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养护单元质量检验评定必须全部合格后,汇总评定所属养护单元质量资料,检查外观质量,进行养护工程质量评定。
第五十条 养护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如有一条不满足,则该养护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一)检验记录应完整;
(二)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规定;
(三)所含实测项目的质量均应合格;
(四)外观质量应满足要求。
其中实测项目具体按《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相关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养护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如有一条不满足,则该养护工程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一)评定资料应完整;
(二)所含各养护单元的质量均应合格;
(三)外观质量应满足要求。
第五十二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区交运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申请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区交运服务中心组织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及相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项目参与各方对工程实体进行现场检查和内业资料核查;
(二)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作报告,并对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三)听取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汇报;
(四)对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五)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材料见附件1。
第五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交运服务中心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单。
区交运服务中心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向区交通运输局报送。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运服务中心和区交通运输服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建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内业资料规范化情况;
(四)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绿色、环保等相关情况;
(五)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六)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行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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