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滨海段测绘项目 补遗书(一) |
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滨海段测绘项目
补遗书(一)
致各投标人:
1.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修改为下列内容。
本补遗书(一)共1页,请投标人接到后,24小时内以回函确认,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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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2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测绘合同
(GF-2000-0306)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 家 测 绘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测绘合同
定作人(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承揽人(乙方): 签订地点:天津市
承揽人测绘资质等级: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范围(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等):
该项目位于铁路位于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境内,线路起自天津枢纽滨海站,经河北省沧州市,山东省德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引入济青高铁潍坊北站,正线长度348.9千米。其中天津段全部位于滨海新区界内,正线(滨海站至河北省界)长度60.394公里,联络线(滨海西站至滨海站)长度22.395公里。新建滨海东站和滨海南站(大港油田站)。
第二条测绘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主要工作内容为对本工程进行地形测量、地下管线探测、用地核定、征转勘界、划拨勘界、地籍测绘、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代号 | 标准级别 |
1 | 《城市测量规范》 | CJJ/T8-2011 | 国家 |
2 | 《天津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技术规程》 | DB/T29-152-2010 | 市级 |
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1、取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颁布收费标准。
2、取费项目及预算工程总价款: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该工程中标价为 元(大写: )。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工程款按时到位,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允许乙方内部使用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测绘成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相关要求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2、允许甲方内部使用乙方为执行本合同所提供的测绘成果。
第七条测绘项目完成工期
序号 | 测绘项目 | 完成时间 | 备注 |
1 |
| 根据项目进度时间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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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乙方应当于工程完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自接到完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乙方所完工的测绘工程完成验收,并出据测绘成果验收报告书。
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其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九条对乙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的约定: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测绘工程费支付日期和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 %。
2地形测绘及管线测绘项目完成后且提交最终成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
3核定用地、征收勘界及划拨勘界项目完成且提交最终成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 %。
4地籍测绘项目完成且提交最终成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 %。
5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 %。
6以上工作全部完成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 %。
第十一条
1、 乙方根据要求向甲方交付以下测绘成果。(见下表)
序号 | 成果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1 | 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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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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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定用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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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收勘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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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划拨勘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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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籍测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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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数据平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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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甲方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的,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偿付乙方预算工程费的 / %,人民币 / 元;乙方已进入现场工作,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 / %( / 元)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进场后,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 / 元/日)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甲方未按要求支付乙方工程费,应按顺延天数和当时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影响工程进度的,甲方应承担顺延工期的责任,并根据本条第二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停窝工费。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的,乙方向甲方赔偿已付工程价款的/ %,人民币 / 元,并归还甲方预付的全部工程款。
2、在甲方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并且保证了工程款按时到位,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测绘成果时,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工程总造价款的1%计算。因天气、交通、政府行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
4、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的测绘成果,乙方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工程款总额的20 %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由于目前物探常规技术方法及手段,一些特殊管线难以发现。甲方在委托设计和施工中应加倍小心,应与相关权属单位沟通,施工前应挖探槽验证相邻及相交管线。如发现问题需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到现场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附则
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招标人名称(盖章) 承包人名称(盖章)
招标人住所: 承包人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测绘合同协议书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甲方:
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在新建天津至潍坊高速铁路滨海段测绘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工程监理、施工单位配合,负责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测量及相关技术工作,为甲方提供数据资料。同时,负责在竣工验收后的工程地质沉降量的观测工作。
一、工程概况:
铁路位于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境内,线路起自天津枢纽滨海站,经河北省沧州市,山东省德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引入济青高铁潍坊北站,正线长度348.9千米。其中天津段全部位于滨海新区界内,正线(滨海站至河北省界)长度60.394公里,联络线(滨海西站至滨海站)长度22.395公里。新建滨海东站和滨海南站(大港油田站)。主要工作内容为对本工程进行地形测量、地下管线探测、用地核定、放线测量、勘测定界、征转勘界、划拨勘界、地籍测绘、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
测量依据:交通部《公路勘测规范》JTGC10-2007及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
二、乙方主要任务:
1、对设计单位提供的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及有关测量资料代表甲方进行接收、复核,并妥善保管,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甲方。
2、对甲方提出施测的各结构层,必须提供相应的原始测量成果,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必要的数据分析。
3、依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测量资料、用地图,施放征地、拆迁线。
4、与工程监理、施工单位配合对拆除物进行统计、核实,并将成果及时提供给甲方。
5、与工程监理、施工单位配合对路基段清表前后,原有路基削坡后、碎石底、碎石顶,做纵、横断面测量,地形变化处,根据需要加测断面,并将测量成果提供给甲方。
6、代表甲方与工程监理、施工单位配合,对清淤量、碎石回填量、台背回填工程量、路基土方量、砼方量等进行核定,并将计算结果提供给甲方。
7、对全线互通式立交、分离式立交、大中小桥、管涵的桩位及高程,根据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时进行检测。
8、土方完工预压期结束后,进行纵横断面检测,并将测量成果提供给甲方。
9、每层结构完工后须做纵、横断面测量,并将各层的测量成果提供给甲方。
10、在工程竣工时向甲方提供竣工测量成果。
11、承担本工程的沉降观测工作,施工过程中保证观测周期为每月至少2~3次,竣工通车后,服从甲方安排,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点位进行沉降观测。
12、完成甲方交给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测量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13、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将测量数据或资料,以任何形式泄密,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其它要求:
1、乙方至少设1名具有测量专业中级职称,并有公路工程丰富经验的测量工程师,负责全线测量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2、为完成上述工作,乙方应保证有2名技术人员(具体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1)常驻工地,准备足够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具体人员详见合同附件2)及现场生活、办公用品。
3、乙方为保证所指派的工作人员勤勉负责,不得与项目其他施工单位串通,损害甲方利益。本合同附件1中确定的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调整;若甲方对工程师及技术人员的工作不满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工作人员,直至甲方满意,同时甲方有权视该等人员的工作情况,扣除本合同总价款的1-5%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应对其测量结果负责,若因测量结果不准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额外支付的施工费、赶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工期:
本测量工程计划工期为待甲方提供相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测绘成果。
五、测量费用及支付办法:
1、本工程的测量费用报价,一经确定不再增加。
2、支付办法:测量费用按月计价,按季度支付。
3、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甲方有权将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从应付乙方的测量费用中直接扣除。
六、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本合同附件:附件1:乙方派驻项目现场的工程师及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乙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明细;附件3:本工程测量服务费用明细。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六份,乙方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测量单位(测量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测量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测量合同有关的测量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测量队伍。
3.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设计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设计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设计人或设计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测量合同失效日止。
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测量合同的附件,与测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设计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附件三 分项负责人最低要求
(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附此表)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测量分项负责人 | 1人 | 测绘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后续服务负责人 | 1人 | 测绘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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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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