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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严惩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
发布日期: 2022-01-07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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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开始施行。《意见》强调,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制和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一旦失管失控流入非法途径、被用于非法目的,将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实践中,非法违法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时有发生,如谎报匿报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等活动,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针对实践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等查办惩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重点就如何正确认定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道路运输活动,或实施其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委托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储存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申报、储存等情形,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罪名的,择一重罪并从重处罚。

           《意见》规定,对于在水路、铁路、航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委托无资质企业或者个人承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情形,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水路、铁路、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关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如何加强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作出了细化规定,并明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等,具体范围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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