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布日期: 2022-09-08 15:59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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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至8月19期间,就《滨海新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共计收到公众反馈意见91条,企业反馈意见7条,共计98条。

    经研究,意见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点位设置、安全管理等方面,涉及具体条款内容的意见较少,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如下:

    一、采纳意见4条

    调整了第十二条中运营企业向行业监管平台接入的数据范围。

    将第十六条中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累计运营年限从2年调整为3年。

    调整了第二十一条中对调度车辆用途的描述。

    取消了第二十二条中对车辆停放场地值班制度的要求。

       二、部分采纳意见61条

    此类意见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一是呼吁尽快恢复共享电动车运营;二是建议增加运营区域和停放点位;三是建议规范设置停放点位;四是建议加大对毁坏车辆、违规用车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此类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已有体现,后续将在行业管理过程中逐步推动实施。

    三、未采纳意见33条

    未采纳的意见类型和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对于禁止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车的意见,鉴于呼吁投放共享电动车的意见更多,且滨海新区公共交通水平与天津市外环线以内相比存在差距,故《实施细则》保留了对于共享电动车的相关要求。针对共享电动车可能带来的问题,将通过严格控制投放量、对车辆进行技术升级等方式处理。

    二是对于在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要求的意见,不再采纳。如对用户骑行时佩戴头盔的要求、对于用户预付资金管理的要求等。

    三是对于不宜在《实施细则》中体现的建议,不予采纳。如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应大于共享单车、根据天气情况弹性投放和收回单车、增加对共享电动车技术性能的要求等,以上内容灵活性较强,将在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故不宜在《实施细则》中体现。

    四是经研究认为不宜采纳的建议。如按照投放量对企业收取费用、取消电子围栏并建立固定还车棚等。鉴于天津市各区目前均未收取相关费用,高精度电子围栏是行业发展趋势,故未予采纳。

    感谢社会公众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后续我局将按照程序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根据专家意见对《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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